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钢构二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如下。
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12日18时02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钢构二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解决的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形成了《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20.12.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天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W1U76J(1-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经开区长江东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荣,注册资本:贰亿圆整。营业范围:重钢结构、高层钢构、桥梁钢构、钢板桩、钢管桩、金属材料和住宅钢构产业化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施工、租赁及相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服务;普通货运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任命陈某华为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经调查,新蓝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开展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事故发生在该公司钢构二车间北侧17#门附近、编号48#立柱北侧,车间地面中间是装载工字钢结构的平板运输汽车,车上已装不一样的规格型号的工字钢结构若干件,汽车两侧堆有工字钢结构(见图1、2)。事故调查组勘查时,现场因抢救人员已变动,无法确认事发当时现场真实的情况,只可以通过询问及图片资料还原事故现场。
12月12日,滁州市经开区多云,东南风转西北风1-2级,气温0-11℃。
2020年以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滁州经开区)相继发生“5.22”高处坠落事故、“6.30” 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滁州经开区管委会开展了事故警示通报;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六项机制”建设活动;以奖代补,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工作。但是,“12.12”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前,滁州经开区管委会对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不清楚,督促整改不到位。
12月12日上午7:30上班后,工段长叶某奎安排黄某兵(死者)和徐某龙在二车间北侧17#门附近负责使用下层轨道梁上编号为2B6的起重机(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10吨)(见图二)进行工字钢结构吊装装车作业。吊装时用遥控器在平板车上控制起重机运动,并同时用钢丝绳索具连接钢板夹钳进行吊装。徐某龙在车下负责挂钩,黄某兵在车上负责起吊操作、摘钩、码放。上午9:00左右,装好第一车。下午12:30左右,两人吃过中饭后继续装第二车,仍然是黄某兵在车上负责起吊、摘钩、码放。下午18:00左右,在起吊倒数第二根工字钢梁(该工字钢梁尺寸8000mm *600mm*250mm,重约900公斤)至车厢内时,黄某兵没有将工字钢梁垂直放置于车厢底板,而是斜靠在车厢内的钢构件钢柱上,并将吊钩摘掉,此时,钢丝绳不再受力,钢板夹钳已松开。黄某兵一条腿迈出车外,准备下车。此时,斜放的工字钢梁滑动将黄某兵挤到车的边缘,并从胸口滑过掉落到地面。随后,黄某兵从车上摔到地面两个工字钢梁之间。听到工字钢梁摔落地面的巨大声响后,同一车间的工段长和工友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同时立即拨打120、110和公司负责人陈某华电话。正在回南京路上的陈某华立即调转车头赶回滁州市,同时电话指示立即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稍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伤者救出后,被抬上新蓝天公司车辆,刚行驶至公司大门口,120急救车赶到,转由120急救车送至皖东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当晚,滁州经开区管委会按规定电话上报了事故情况,同时安排专人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2月13日书面上报事故信息。
12月14日,新蓝天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死者尸体于12月15日进行了火化并安葬。
黄某兵,男,汉族,55岁,家庭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XX号,身份证号码:320123XXXXXXXX
1、新蓝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严格执行;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作业现场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职工违规冒险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黄某兵,作为新蓝天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陈某华,男,54岁,新蓝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认线”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5794元)的30%罚款,计22738元。
2、侯某伟,男,37岁,新蓝天公司安全部长、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五)、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5000元的罚款。
周某,党员,滁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协助应急管理局局长开展工作,分管一中队(危化品管理办公室)、二中队(工贸行业管理办公室)。“5.22”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对新蓝天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复查不深入、不细致,对“12.12”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提醒谈话。
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吸取既往事故教训,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严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4万元的罚款。
(一)安徽新蓝天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构建风险查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滁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切实转变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格执法、严格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全面查找安全风险,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以案为鉴,及时在园区内开展事故警示通报,督促别的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三)滁州经开区管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规定,压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